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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四) - Coggle Diagram
匯票(四)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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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後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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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票據法§68I、II)
分期付款匯票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票據法§65II~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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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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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否為票據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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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票據上為背書,是否亦受公司法§16的規範?
公司法§16I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若公司因經營業務需要,簽發票據與相對人,以供其履行債務之擔保,自與為他人作保有間,即無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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