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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發票人責任) - Coggle Diagram
本票
發票人責任
票據法第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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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65號民事判決
本票發票人之責任,與匯票之承兌人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定有明文,故對本票負有付款之義務, 縱令擔當付款人未為付款,發票人對其簽發之本票,仍應付款。本件上訴人經指定被上訴人為擔當付款人,嗣於到期日前撤銷付款之委託,被上訴人職員未予注意而為付款,固為兩造不爭之事實,然上訴人既不能證明執票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系爭本票,係出於惡意,而有不 得行使票據權利之情形,上訴人依票據法之規定,對於其簽發之本票即負有付款之義務,則被上訴人代上訴人付款,雖已非受上訴人之付款委託,但既發生清償本件本票債務之效力,而使上訴人對系爭本票債務責任消滅,自屬受有利益,且被上訴人因代為清償而受有損害,兩者間復有因果關係,上訴人自屬不當得利,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即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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