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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 (參加付款) - Coggle Diagram
匯票
參加付款
程序與方式
票據法第77條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期限之末日。
票據法第87條
I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II
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票據法第81條
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
票據法第82條
I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II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III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IV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效力
票據法第78條 II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83條
I
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者,應一併交付之。
II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票據法第84條
I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II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