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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 (參加付款) - Coggle Diagram
匯票
參加付款
參加付款係阻止期前追索或到期追索?是否能於到期前為之?
票據法第77條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期限之末日。
票據法第85條
I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I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票據法第79條 I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票據法第82條 I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付款人
票據法第78條
I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II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79條
I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II
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不於付款提示時為清償者,執票人應請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之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之。
III
執票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對於被參加人與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80條
I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II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
III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參加之。
被參加付款人
票據法第82條
III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II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