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刑鑑手冊-刑案現場勘查, 保密義務, 重大刑案現場,宜用錄影紀錄現場原貌,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Coggle Diagram
刑鑑手冊-刑案現場勘查
三大任務
運用科學技術與方法勘查現場、蒐集證物,作為法庭上審判證據
研判
路線
時間
方法
手段
工具
犯行過程
採集各類跡證方式
陰乾
封緘
冷藏
包裝
紀錄
若有發現不明晶體或其他可疑成品半成品,應通知本局第五大隊防爆人員(爆裂物處理人員),待整體危機解除,採取微量證物保存送驗,使得勘查。
不可將爆裂物至於水中、不得剪斷任何電線、疏散前應打開所有門窗
若有發現新事證,【應】通報【
勘查
組長】
實施勘查時由勘查組長先行進入
然後組長要對明顯的跡證先行標示,再提示,再進行勘查採證
對於住宅或車輛實施勘查採證,除有急迫情形或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外,應用搜索票或鑑定許可書(令狀原則)
同意必須出於同意人之主性意願,非出於執行人員明示暗示強暴脅迫、隱匿身分等不正方法,或因同意人欠缺勘查採證之認識所致。
勘查步驟,由外而內,由近而遠,由低而高,不能忽左忽右
採取跡證宜顧慮採取需要量,無法採取足夠數量,應註明
保密義務
刑法第132條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重大刑案現場,宜用錄影紀錄現場原貌
各種跡證(站情形轉關)
型態性跡證
轉移性跡證
情況性跡證
關聯性跡證
暫時性跡證
現場照片求真求實,並遵循遠、中、近
中:證物與現場之相對位置
有比對需要時,應拍兩張,一張有放比例尺,一張沒放比例尺
近:證物細部樣態
遠:全景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必要性+重要性+鑑定人適格
詳實審酌該鑑定對於確定訴訟上重要事實是否必要,以符合鑑定所必須遵行之必要性跟重要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