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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鑑手冊-刑案證物採取與處理, 生物跡證, 【射擊殘跡】跡證, 玻璃證物, 毒品證物, 影音證物, 輪胎紋路之拓印 - Coggle Diagram
刑鑑手冊-刑案證物採取與處理
採證標的
犯罪所生
犯罪所得
犯罪所用
犯罪所變
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規定)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但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
犯罪所遺留
犯罪所毀損
犯罪所藏匿
火藥0.5公克,紙包覆後放入塑膠證物袋,嚴禁直接以塑膠袋
除了單一火藥,其他的火藥證物(附著物、爆炸後爆裂物或碎片)【全採】
附著於或刮擦於車體上之油漆,宜深入刮取至車體底漆部位
送鑑大型車體證物,應明示待鑑跡證位置,避免摩擦兒有所耗損
緊急鑑定由鑑定股指紋科股長以上人員確定
生物跡證
體液量多,得以針筒抽取,放入無菌試管中
量少,吸取後陰乾置入紙袋中
血液、尿液-->冷藏;血液必須由專業人員為之
肌肉、骨骼、人體組織--->冷凍
毛髮:分開包裝,避免破壞毛囊組織(大方向為陰乾分裝)
性侵害證物:由醫療院所專業人員為之
證物袋:室溫;尿液,冷藏;胚胎;冷藏或冷凍
【射擊殘跡】跡證
雙面碳膠鋁(銅)座
手部射擊殘跡-->8小時僅速採集
沾有血跡汙染,應由血跡汙染之最外層表面
其他相關射擊痕跡-->12小時
玻璃證物
宜蒐集整塊、分別採取並包裝標示封緘,避免運送過程再度破裂
毒品證物
不滿10公克者,應全數送驗
影音證物
未壓縮、轉常用檔、勿翻拍
輪胎紋路之拓印
先拍車體外觀、再拍輪胎細部紋路、上面有附著生物跡證應先取下,胎紋拓印
以不取下輪胎
為原則,
如果無法取下,應塑製痕跡模型,連同相片一起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