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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少年保護, 警察在兒少保護中之職責, 警察與社政人員在處理兒少保護案件上的關係, 兒童遭受虐待致死案件特性與偵查要領, :star…
兒童與少年保護
我國兒童及少年保護現況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現況
責任通報2個重要政策指標
知悉
通報給兒少機構知悉
轉介
有系統的將兒少案件轉介給相關單位
兒少虐待成因研究
精神
社會學
整合模式
施虐因素
婚姻失調
酗酒或藥物濫用
缺乏親職教育(自我意識過強)
兒少保護作為
內政部兒童局之具體方案措施(已經併入衛服部)
建構兒少【經濟】安全保障措施
辦理
學齡前
兒童之
托育
照護與
教育輔助
措施
保障兒少獲得適切的
醫療服務
健全兒童
托育照護
服務體系
遲緩兒
照服早期療育體系
提供
多樣化兒少服務
強化
少年輔導
服務
建構
兒少保護服務網路
實施存在的問題
「高風險家庭
評估表
」
【不夠具體
】
兒少保護及高風險
社工【人力不足
】
高風險
跟
兒少保護
疏忽個案區分不易
後序
銜接性服務
不足
兒少保護事件類型及影響
兒少保護類型(4大定義)
2.精神虐待(Mental abuse)
施虐者持續對18歲以下兒少批評、恐嚇、嘲笑,或對其表現有過度要求,使其感到自卑、羞恥,造成精神壓力,而受心理上壓力
心理虐待
密集、重複不當行為,以致傷害兒少的
心理過程
之
創造及發展潛力
情緒虐待
指對兒少
情緒表達
的不當反應跟連續行為
3.性虐待
父母親或照護者,對未滿18歲之人施加與性有關之行為
1.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
父母親或照護者非意外的行為,而造成18歲以下兒童、少年身體上之傷痕、骨折、內傷
4.疏忽(不作為虐待)
不論故意與否,父母親與照護者不加注意而怠於執行對於18歲以下兒童應盡職責,使兒童少年健康受到傷害或威脅的一種不作為行為
遭受虐待對被害人的影響
情感上症狀(情感)
情感困擾
創傷後壓力疾患(PTSD)
依附與自我概念低落
社會行為與學業上表現低落(社交)
行為功能失常
不良的同儕關係
學業表現不佳
發展與智力上缺陷(腦)
受虐的長期後遺症(導致)
影響身體機能發展(身體)
警察在兒少保護中之職責
職責
跨單位合作
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7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
警察人員職責
受理報案並通報主管機關
調查可能的犯罪行為
工作
個別詢問
社工
陪同
詢問【不公開】
時間不宜過長,
避免重複訊問
盡力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詢問
應使用兒少的言語
簡短句代替複合句
尊重與建立關係
開放性問句
-(讓他去講)
盡量【
保持與兒少高度
】
積極傾聽與同理
誠實回答
避免批評施虐者
如有必要得使用
輔具(偵訊娃娃
)-安撫情緒
避免重複詢問,得使用錄影方式
保護兒童
保護兒童
警察與社政人員在處理兒少保護案件上的關係
兩者關係
社政機關的目標
提供【服務】以改變被害人處境
保持家庭的【完整性】
保護並確保被害人
【安全】
促進
雙方
協調
合作
召開聯繫
會議
共同舉辦
講習
會
訂定
協議
警察人員目標
確認哪些人違反法律並【蒐集】犯罪證據
【逮捕】犯罪者並使其接受審判
【調查】是否有違反法律之人
兒童遭受虐待致死案件特性與偵查要領
從兒童發展觀點檢視受虐致死案件
個體成人後,被害事件與成人被害事件相似
個體成人後,以性別來區分被害類型將變得更加明確
個體成人後,加害人為家人之比率在謀殺案件中所佔比率將降至最低
個體成人後,被害危險性受其家庭關係影響程度將降低
影響兒童受虐致死案件的原因
四歲以下兒童危險性最高
婦女高勞動率
:question:(沒人再加顧?)
男性多為加害者與施虐者
性別比率不均
:question:(傳統的重男輕女)
受低估的案件發生數(類黑數)
證據相當模糊且偵查人員訓練不足
未將兒童死亡案件認定為謀殺案
不符合謀殺罪構成要件
兒童受虐致死案件偵查要領
兒童受虐致死與謀殺的區別
受虐致死
重複的
遭【受虐待】或【疏忽】
一段時間
所致,一
定會有一個人知道情形
謀殺
單獨【一次】
遭受攻擊所致,較少有現場目擊者(一次就給他死)
兒童受虐致死案件的偵查
詢問
嫌犯
封鎖
犯罪現場
詢問
目擊者
犯罪現場
勘查
:star:婦女、少年,很常建立聯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