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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管理 (不得變造、出售或違法交付他人, 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適用對象, 不予核發, 不得扣留, 偽造護照一律沒入,…
護照條例
申請
細節規定
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護照(第18條)
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加簽(第17條)
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護照(第18條)
通知補正或說明者,
法定處理期間得延長2個月,
必要時6個月
到場說明
第21條第1項第4款到第7款
得縮短護照效期為1年6月以上3年以下
限期補正
第21條第1項第1款到第3款
未成年人(第16條)
7歲以上
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法定代理人有2人以上時,
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未滿7歲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受監護宣告之人
申請換發
應(第19條第1項)
得(第19條第2項)
原則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第15條)
例外情形
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
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
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
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例外再例外
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表人為之。
護照遺失或滅失
補發效期原則5年(第20條)
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
原護照效期逾5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原護照效期少於5年者,補發效期為5年
符合得通知到場說明情形之一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效期5年,普通護照10年,未滿14歲者之普通護照為5年(第11條第1項)
種類(第7條)
外交護照(第9條)
主管機關(外交部)核發(第8條)
效期5年(第11條第1項)
公務護照(第10條)
主管機關(外交部)核發(第8條)
效期5年(第11條第1項)
普通護照
主管機關(外交部)或駐外館核發(第8條)
效期10年(第11條第1項)
未滿14歲者之普通護照效期以5年為限(第11條第1項)
管理
不得變造、出售或違法交付他人
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適用對象
不予核發
不得扣留
偽造護照一律沒入
註銷護照
廢止並註銷
專供返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