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空白授權票據 - Coggle Diagram
空白授權票據
-
-
空白授權票據之合法性
肯定說
-
票據法§11I固規定,欠缺該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此項規定,並不否定空白票據補充權之存在。又空白票據仍為有價證券之一種,並不失其流通性。(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474號民事判決)
否定說
-
-
-
-
-
-
-
甲簽發未記載發票日之支票若干張交付丙,既已決定以嗣後每月之十五日為發票日,囑丙逐月照填一張,以完成發票行為,則甲不過以丙為其填寫發票日之機關,並非授權丙,使其自行決定效果意思,代為票據行為而直接對甲發生效力,自與所謂「空白授權票據」之授權為票據行為不同。嗣丙將上開未填載發票日之支票一張交付乙,轉囑乙照填發票日,乙依囑照填,完成發票行為,乙亦不過依照甲原先決定之意思輾轉充作填寫發票日之機關,與甲自行填寫發票日完成簽發支票之行為無異,乙執此支票請求甲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甲即不得以支票初未記載發票日而主張無效,此種情形,與票據法§11II規定,尚無關涉。(最高法院70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甲簽發支票一紙,惟日期尚未填寫即遺失(其他應記載之事項及蓋章均已具備),嗣乙拾得後,將日期補充記載,背書讓與善意之丙,丙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乃起訴請求甲給付票款,甲於訴訟中抗辯該支票原欠缺發票日期之記載,應為無效,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7號)
甲說:按票據法§11II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 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本件甲所簽發之支票雖欠缺發票日期之記載,但丙善意取得 該支票時,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自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甲之抗辯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