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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626號、636、760(警大色盲錄取生不予適用, 釋字第760號(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重要:star: 釋字760的爭議 :star:…
大法官釋字第626號、636、760(警大色盲錄取生不予適用
其欲達成之目的顯屬【重要公益】
且【並非無】完全實質關聯
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
一般【命令】 :warning:
「一般性」法規範
大學有自治權
在合理必要範圍可以自訂入學資格
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green_cross:
受國民教育
受
國民
教育【以外】之權利
受
國民
教育之權利
以釋字684去補充
並「不包括」【給予】人民【入學】之
請求權利
也不包括提供特定教育(警大教育)給付之權利
(因為警大規定就是這樣,再怎樣歡都無法)
釋字第760號(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
任官資格
最低警正3階
-應經警官學校
未明訂考試訓練機構
導致實務上都把三等考過的人,都抓進警專去受訓
進而產生
系統性不利差別待遇
-違反平等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亦為「
廣義」參政權
升遷、身分保障
人民應有平等條件去競爭
乃受較嚴格審查
所採取之應與「目的」有
實質關聯
退休金
任官資格之取得
公平競爭
系爭規定,就字面上來說,仍是允許
非警大生
可以:check:考試受訓的機會,
尚不能直接認定 :green_cross:
就是「
對非警大生
」的差別待遇
這件事情-監察院有糾正過警政署-但是警政署以行政一致性為由敷衍了事
警政署再出怪招,說訓練規則(90年考上3等的),不是警察教育條例之
進修教育
或
深造教育
,亦非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所稱之
訓練
而拒絕派巡官
已造成平等原則之考驗
因為這樣總是對警大4年制有利,對一般生不利
警政署給的回覆
維持養成教育
警大容訓量有限
僅行政成本考量-所以警大容訓量有限【難謂重要公益】
巡官缺有限
一律考試,選賢舉能,擇優錄取
一律安排至警專
已無實質關聯 :star: :star: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
-為【行政處分】-
大法官釋憲前也有要求考試院提出警察官階表-考試院那時候也有拿出【職務等階表】跟【某一號公文】(0980009689)
但是那個公文「不是釋憲客體」 :green_cross:
應不予受理
所以考試院的資料沒用,聲請人的釋憲通過
行政院
要「會同考試院」公布之日起
6個月
內採取適當措施
「聲請人1」跟「聲請人2」的
聲請要件
「相符」,符合大法官案件審理辦法,應給予一起受理
重要:star: 釋字760的爭議 :star: :star:
爭議
具體措施為【行政法院】管轄
已逾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為系統性不利差別待遇
-有逾越司法權之虞 :star:
以【警政署實際操作】為解釋內容,逾越司法解釋權限
本案
【不是】
【抽象性法規範】,長期實行下去是否違反憲法上規定應由行政法院管理,如本案違反平等原則,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star: :star:
因應措施
增設佐4類
佐1.3是「恩給制」、佐2是考試制
未來加裝佐4類
社區沒有巡官,增設社區巡官(參考德日)
巡官基層化
增加9序列
原本圖釘型變成倒金字塔型
我國人事制度4大特色
【基層幹部養成制度】最低警正3階要經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
任官、升官,必須在警察教育機關
官職分立、考訓配合、照護特殊、「管理一元」、考核嚴密
任用、升遷、教育,相互配合
我國人事改革方向
考訓配合
警察人事未來展望
彈性【規劃】警察組織
創新警察人事策略
健全警察人事制度
改革方向
人力
配置
應參酌內外
環境
評估,
彈性規劃
,打破
陞遷瓶頸
策略性
警察人力管理,以達成警察組織
整體策略
,俾利開發警察人力資源
公開透明
,指任何的升遷及調整作業程序,以求升遷
公平
釋字636(檢肅流氓條例
要限制人民權利
必須符合法律
明確性
可預見
可審查
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