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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規範密度, 釋字第575號(戶警分立時施, 大法官釋字第570號(玩具槍管理條例, 大法官釋字第588號(廣義警察狹義警察 -…
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規範密度
規範密度
法律
法益本身所受輕重
而為容許之差異
對象
受限制輕重
內容
命令
細節性
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
非憲法所不許
技術性
次要事項
給付行政措施
一般來說相對寬鬆
但有涉及公益重大,要有法律或命令為依據之必要者,乃屬當然
並非一切自由權利皆無分軒輊受憲法無差別保護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為憲法保留
釋字第575號(戶警分立時施
對於保障服公職有產生重大不利影
過渡條款
其他緩和措施
民國81年戶警分立
使得原本從事戶政之境查人員,有5年考慮時間要考慮是否轉職
本案因涉及到人民自由權利的地方,未以法律定之
而本案因未不是涉及到人民自由權利
很難說是跟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過渡條款若有排除、限制使用效力,仍應與法律為之
與法治國家和比例原則相符 :check:
【重新選審定俸級】與平等權「無違」
大法官釋字第570號(玩具槍管理條例
授權明確性
內容
範圍
目的
內政部為中央警察主管機關
警察法-僅具
組織法
「劃定職權管轄事務」之【
性質
】,欠缺行為法【
功能
】
不足以發布作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依據
所謂經主管機關公告
僅是主管機關對公告的
要件跟標準
做具體的法規範,作為合適的公告
上開職權命令未經法律授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影響又不是小事,與憲法23條法律保留原則不符
:star:乃基於【法安定性】原則中之【過渡條款】,作為施行後
2年內
之有效依據
大法官釋字第588號(廣義警察狹義警察
廣義警察
學理上
實質上
以功能
狹義
形式上
組織法上
憲法第8條所指之非經警察人員逮捕拘禁,該處【警察人員】為廣義功能性
有干預取締手段者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