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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定義 - Coggle Diagram
警察定義
J.Q.Wilson警察定義
服務者
存在於富有小都市,重服務
執法者
存在於大都市,強調執法的重要性與專業
看守人
存在於人口少且貧窮之小鎮,強調治安維護
Manning之警察定義
Manning引用David Beley對於
民主時代警察
的見解加上自己的一項看法
警察應該變成促進經濟的磐石,並提供專業的知識與技術,來幫助經濟發展。
盡量降低執法時與被取締者認知上的差異
滿足民眾的期待來執法
盡量不使用強制力
擴大徵召各民族等族裔及各行各業之民眾來從警
對於民主化國家的研究,比較符合現代人的需求,但仍有不足且須改進之地方,不是十全十美的。
Manning將
民主時代對警察的定義
如下
類型化
主張警察系以
維護治安
為理念,訂定一系列之機構,形成理想型機構
全球有四種刑事司法體系與其警察組織的型態
以極權或共產取向的非民主化司法
英國為主的海洋性
德法為主的大陸性
中東及印尼伊斯蘭教為主的宗教取向司法體系
執行治安相關任務
Bayley環遊歐洲、印度、日本發現
警察系為了公共利益
安全等任務,系行使公權力之治安維護作用。
教科書式之定義或
沒有定義
一般警察教科書或犯罪學教科書,均鮮少定義警察工作,甚至僅依圖表或統計數據來論述警察數量
爰此類定義僅能說明警察發展歷史
通常僅討論地方警察之執法、公共安全、犯罪控制,對於多元角色與功能,並未深入提及
分析式
早期學者認為警察系政府合法授權行使公權力之「合法強制執法權」
Reiner定義民主化警察
一個有效率的科層組織
必須遵循法律程序與正義
必須使用最小侵害原則執法
追求並保持政治中立性
將犯罪預防式為任務之一,並適時提供犯罪服務
史學觀
警察之發展歷史,乃源自於對
社會安全需求
而生
過分強調
民主、正義、公平之價值,而
忽略對其工作完整的定義
警察乃根據
國家社會之文化結構
,來提升社會安全之功能與作用
梅可望先生論警察定義
手段
服務(懷德)
解除困難、促進幸福
服務手段
與警察
目的相關
必須是人民有困難或做不到的事
(天方夜譚?)
必須在
法令內
必須
不辭辛勞
Vollmer和麥
認為,警察是
人民的公僕
,要以服務手段,取得與民眾合作。
強制(立威)
系指為了達成警察目的,以權力加諸於民眾,取得與民眾的合作
強制的真諦
對緊急狀況之處置
對破壞法令者的拘束
警察強制手段並不是限制人民自由
指導(樹信)
指導就是對人民不合規定或足以妨礙他人的行為,予以教導、改正、制止、勸告、說服,使其合乎規定。
施以對象之準繩(指導手段之運用)
依法應予指導者
人民之行為有
妨害公共安寧秩序之虞
,但未構成危害。
人民之
教育程度
不及法律更新速度,至有違反善良風俗、交通秩序、等違序行為
人民的行為不合乎現代
國民標準
,但未觸犯法律
具體手段
教導
糾正
制止
勸告
說服
本質
警察是以法令為依據的行政作用
法律為基礎(包括法律跟命令)
形諸於外是一種行政作用
任務
警察法第二條
積極任務
防止一切危害
促進人民福利
消極任務
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學者將【
國家目的之變遷
】分3時期
社會國
社會(經濟)國,
又稱新警察國時期 :
:star:
警察(福利)國
梅可望指出,指導、服務、強制都是警察不可或區的手段,用指導才可以「樹信」;用服務才可以「懷德」;用強制才可以「立威」,信、德、威,警察任務得以完成。
以「愛民眾的心」去服務-潛移默化
以「愛民眾的心」去強制-有恥且格
以「愛民眾的心」去指導-心悅誠服
陳立中3大警察定義
手段
警察以權力命令強制人民
權力基礎
警察係基於國家一般統治權作用
目的
警察以維護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