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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 (到期日) - Coggle Diagram
匯票
到期日
相關規定
票據法第24條
第2項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第1項第9款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九、到期日。
票據法第120條
第1項第8款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八、到期日。
第2項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票據法第128條
第1項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第2項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804號民事判例
:
支票發票人所負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而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至支票所載發票日,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僅係行使票據債權之限制,不能認為票據債務成立之時期
。
見票即付
票據法第66條
I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
。
II
: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
票據法第45條
I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II
:前項期限,發票人
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票據法第104條
I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II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定日付款
到期日為特定之年、月、日。
票據法第68條III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見票後定期付款
票據法第67條
I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II
: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票據法第68條
I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II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
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分期付款匯票
票據法第65條
II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III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IV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10條
分期付款票據,受款人於逐次受領票款及利息時,應分別給予收據,並於票據上記明領取票款之期別、金額及日期。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票據法第68條
I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II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
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