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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M化車 - Coggle Diagram
GPS、M化車
科技偵查法草案
利用科技設備或技術,對非隱私空間之人或物予以調查。屬於公共場合為傳統物理跟監、追蹤之延伸。EX:望遠鏡、照相機
利用科技設備或技術,在空中對非隱私空間之人或物予以調查。屬於公共場合為傳統物理跟監、追蹤之延伸,惟執行地點於空中。EX空拍機
利用全球定位系統等追蹤位置功能之科技設備或技術實施調查。更精確、大量、長期針對個人活動作紀錄,以累集之資訊,形成生活與行為之框模,藉以其蒐集之資料分析出「個人圖象」EX:M化車、電話軟體定位
利用科技設備或技術,自隱私空間外對隱私空間內之人或物實施非侵入性調查。EX:於住宅外以高倍數相機、熱顯像設備等觀看建築內情況。
設備端訓監察。EX:於手機內植入程式,以擷取發訊前未加密或收訊後已解密之通訊。
法律問題
已侵害個人隱私權
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屬公開之活動?
馬賽克理論:蒐集零碎的個人行蹤資訊,或許當事人主觀部會感到隱私權受侵害,但若累積大量資訊,將眾多單片的瑣碎圖片拚聚在一起,便可呈現全面圖像。
GPS非屬通訊監察法所規範之通訊內容範圍,通保法僅規範通訊內容,無通訊狀況
警執法11條,非為犯罪偵查程序而設,係為防止犯罪
法律問題
反對說
基本權干預,由於M化車干預基本權,依強制處份法定原則,須有法律明推定使得為之,目前M化車使用,系依「執行M化定位勤務作業流程」非法律層次
與向電信業者調取通聯紀錄的類型不符,無從引用通訊監察保障法作為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肯定說
高院對於M化車無法律明確授權,無正面回應
高院判決表示,警方使用M化車是為偵查已經發現的犯罪行為,保護公共利益,基於公益合理權衡,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58-4,應任M化車偵查作為,具證據能力。
106年度台上3788號判決
GDP定位追蹤
非即時定位:須於一定時間內回收裝置,並將追蹤器內儲存之定位資訊下載至個人電腦,透過電腦觀看歷史行進動態
即時定位::除有接收天線及訊號接收器外,另配GSM通訊系統之訊號傳送設播。藉訊號傳送至行動電話基地台再傳送至行動電話,以訊號解碼器解碼,即可顯示定位。
M化車原理
利用虛擬基地台方式,使受監控手機向其註冊,同時擷取手機序號(IMEI)、國際標準識別碼(IMSI),在釋放回正常基地台並將擷取資訊做為系統識別使用。 主要係透過與目標設備之間訊號連結,進而定位目標設備,藉此定位所欲偵查對象。
檢討與建議
依158-4來個案權衡M話車取證證據能力,非長久之計,科技偵查法制化刻不容緩,但為避免科技偵查法制上演如全民公敵影片之傷害,應參考德國於90年代進入精緻立法階段之相關法例。
原理
以衛星繞行地球時傳送訊號到接收器,並以接收訊號時間差推算接收器與衛星間距離。接收器接收4顆衛星間傳輸訊號時,得以三角定位測量接收器經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