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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 Coggle Diagram
立法目的
主管機關
核准
投資
對象、限額、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發行
總額
期限
交易條件
拆款或融資
以現金、政府債券作為保證金
業務項目
短期票券
金融債券
政府債券
企業財務之諮詢
涉及外匯業務
中央銀行許可
涉及政府債券或公司債
證券主管機關許
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
營業執照
一、公司名稱。
二、實收資本額。
三、總經理。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
收足資本全額及辦妥公司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件。
二、驗資證明書。
三、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分公司之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
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或裁撤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清算之機構
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
同業公會
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
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指定辦理之事項
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糾正,或予以解任
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
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監管
經主管機關核准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銷除股份
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期間發行新股
限制原有股東之認購比率
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營業
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一者,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
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限制其盈餘分配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百分之八
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健全票券商財務結構
得就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
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授信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限制發行保證、背書之總餘額
稽查
於限期內提出表報
逾期
提報不實、不全
派員或委託檢查業務
拒絕
隱匿
毀損
處罰
屆期不繳納者
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
受罰人不服者
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加強票券商之監督及管理
信用評等機構
信用狀況
償債能力
促進貨幣市場之健全發展
保障市場交易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