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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命令、處分、事實行為 - Coggle Diagram
警察命令、處分、事實行為
處分
定義:警察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內容區分
下命處分: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處份。EX:命令拆除違建、禁止販賣盜版光碟
形成處分: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或撤銷法律關係。EX:公務員任命
確認處分:法律關係存否之確人,以及對人之地位或物之性質在法律上具有意義事項的認定。EX:退休金之核定
對人效果區分
負擔處分
授益處分
混合效力處分
第三人效力處分
與命令比較
內容:特定
效力:一次性
相對人:特定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差異
本質上
法規命令:抽象法規具體化
行政規則:具體法律適用的行政行為
法源上
法規:需法律明確授權,有規範上拘束力
行政:原則上無需法律授權,得依職權訂定
形式上
法規:須明確揭露授權依據
行政:只要有該全力,並表明制定機關
效力上
法規: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對象為一般人民,須公布
行政原則僅對內生效,並無對外公佈之必要,但仍應下達,裁量基準與結識姓規定須發布
警察命令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狹義警察命令)
規範對象:人民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廣義警察命令)
規範對象:下級機關或部屬
職權命令:行經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未經法律受授權,而逕依職權訂定之命令。(廣義警察命令)
規範對象:人民
與處分比較
內容:抽象
效力:反覆
相對人:不特定人
事實行為
定義:行政主體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無意識表示於外部)
強制力
無:行政指導、觀念通知
有:使用警械行為、行政強制執行、即時強制
分類
內部行為:行政機關相互間或行政機關內部單位間意見之交換。EX:文書往來、簽辦公文
認知表示:不具法效意義的表示行為。EX觀念通知與行政指導
實施行為:指實施行政處分或行政計畫之行為。EX運用線民蒐集資料、集會遊行蒐證、裝設監視器
強制措施:運用物理強制力,實現行政處分之內容或逕行法令之行為。EX即時強制、直接強制、集會遊行強制驅離;強制方法之告誡或核定,具行政處分之性質。EX怠金之核定
職權與權限
職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對外所採取的具體措施
權限:行政機關權力的範圍與界限
職務:個人於行政機關所負擔之義務
發布者
中央:內政部
地方:直轄市政府OR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