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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把內心想要表現的法律效果表現出來,不發生契約法的效力(但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或無因管理)。不等於動機或好意施惠行為。 - Coggle…
意思表示
:把內心想要表現的法律效果表現出來,不發生契約法的效力(但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或無因管理)。不等於動機或好意施惠行為。
構成要素
效果意思:
內心的想法,外人無從得知,不影響意思表示。
表示意思
:表示上的意思。
肯定說
:一定要有表示意思,否則意思表示不成立。
否定說
:即便沒有表示意思,契約仍成立。(類推錯誤表示的規定)
表示行為
明示
:直接表示意思。
默示
:以舉動等使人得以間接推知。ex:默示的分管契約
沉默
:單純不作為,非間接意思表示,原則上不生法律效果。不等於默示
補充
:例外得以作為意思表示知情形
法律規定:
擬制的意思表示
特別情事
當事人之約定
意思表示的生效期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ex:物權的拋棄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達到主義
:何時到達,何時生效。
補充:當事人客觀可以知悉,就算達到。(92年台上2796號)
發信主義
:何時發信,何時生效。
了解主義:
何時了解,何時生效。
意思表示的撤回、限制與公示送達
限制:對未成年人之意思表示
(民法第96條)
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
撤回
(民法第95條第1項)
意思表示的解釋
概說
主觀意思理論
:應當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客觀意思理論
:主觀意義不明時,依客觀解釋(目的>習慣>任依法規)。
意思表示解釋的客體
(102年台上地748號)
契約全文
:不應拘泥於字面或斷章取義。
訂立契約之一切證據資料
ex:當事人表示行為之言語、文字與舉動
意思表示解釋的考量因素
契約目的
(86年台上3472號、81年台上1556號)
交易習慣
ex:國際貿易習慣
契約內容
:當事人的意欲,契約關係取決於契約的實質內容。
社會通念
:解釋結果應符合公平原則。
契約文字
:意思表示解釋的開始。
英美
:口頭證據法則,排除口頭證據。現已漸漸不採用。
我國
:會參酌書面文字以外的東西。
誠信原則
:解釋契約時始終介於其間已修正或補充之。
解釋準則
契約有效性解釋原則
:契約可解釋成有效或無效時,解釋其有效惟優先原則。
不利擬定契約當事人原則
:寫契約示占優勢的人,考量風險分配問題,因此由草擬契約條款之 一方承擔風險。
契約整體解釋原則
:不可斷章取義。
健全的意思表示
通謀虛偽表示
:適用物權、債權行為等。
隱藏行為
:第87條第2項
信託行為
擔保信託
:擔保債權
管理信託
:管理財產
積極信託
:甲移轉給丙,丙得積極管理處分。
消極信託
:甲移轉給丙,管理所有權仍在甲。
原則上無效
:通謀虛偽、脫法行為。
例外有效
:具正當原因。
意義及效果
(第87條)
脫產
利益第三人契約
(269):利益第三人的第三人不是87條第一項但書的第三人。
借名登記契約
意思表示錯誤
撤銷的要件
交易上重要
和解錯誤撤銷的特殊要件
(第738條):最高法院見解為和解錯誤都不能撤銷
表意人無過失
具體輕過失
:第223條
重大過失
抽象輕過失
: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撤銷權的排除
有利於表意人
相對人願意履約
除斥期間
自甘冒險
錯誤的類型
表示行為的錯誤
:誤寫、誤說、誤指
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錯誤
(第88條第2項)
當事人資格錯誤
:101年台上267號
物之性質錯誤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標的物同一性錯誤
誤認客觀符號的意義
傳達錯誤
(第89條):
傳達人故意
:無權代理
傳達人過失
:第89條
錯誤與隱藏的不合意
:土豆和馬鈴薯(用語不一)
動機錯誤
單純動機錯誤
相對人無法得知,表意人自行承擔。
單純動機表示
須達
明示
或
默示合意
。
表意人自行承擔損害之原則
撤銷後的法律效果
物權行為錯誤
:第88條
第91條損害賠償
:
履行利益
信賴利益
債權行為錯誤
:第179條
立法政策與意思表示解釋
意思主義
:要件為表意人無過失且具交易上重要,相對人知情與否不論。
表示主義
:注重信賴保護
誤載不害真意
:誤寫,合意不影響,無須撤銷。
心中保留——單獨虛偽表示
例
96台上2138號
88台上177號
第343條:債務免除
詐欺與脅迫
詐欺
第三人所為之詐欺
撤銷權的行使與法律效果
利他契約的第三人
被詐欺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92條第2項,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詐欺的要件
脅迫
撤銷權的行使與效果
脅迫的要件
目的不法
手段不法
概說
:第92條第1項但書,詐欺與脅迫之差別。
意思自主與信賴保護
表示說(信賴說)
:保護相對人 (第86條)
折衷說
:如我國(意思說為主,表示說為例外)
意思說
:保護當事人 (第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