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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701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
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 - Coggle Diagram
釋字 701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
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
解釋範圍
平等原則為本案解釋範圍
系爭規定關於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所須支付之醫藥費部分,仍
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
費,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形成因就診醫療院所不同所為之差別待遇,爰以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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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應受【嚴格審查】
嚴格審查-重大迫切
依系爭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受長期照護者所支付之醫藥費,一律以付與上開醫療
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因受國家醫療資源分配使用及上開醫療院所分布
情形之侷限,而至上開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付之醫藥費,
卻無法列舉扣除,將影響受長期照護者【生存權-(重大迫切)】受憲法平等保障之意旨。故系爭規
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
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原則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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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平等原則 :green_cross:
系爭規定所為之差別待遇對避免浮濫或淪為規避稅賦達成之效果尚非顯著,卻對
受長期照護者之生存權形成重大不利之影響,難謂合於憲法保障受長期照護者生
存權之意旨。是系爭規定就受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為限始
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其差別待遇
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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