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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 (參加承兌) - Coggle Diagram
匯票
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的效力
票據法第55條
I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II
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票據法第56條
I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II
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參加承兌後,向執票人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請其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
票據法第57條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時,參加承兌人應負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之責。
票據法第84條
I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II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參加承兌的款式
票據法第54條
I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 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 被參加人姓名。
三、 年、月、日。
II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III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無一部參加承兌或附條件參加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