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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意義與種類 - Coggle Diagram
票據的意義與種類
性質
設權證券
要式證券:票據應記載事項
文義證券:票據法§5、§12
無因證券:票據法§5、票據法§13本文
提示證券
返還(繳回)證券
流通證券:以背書或交付而轉讓
金錢證券:以一定金額為給付標
債權證券
功能
信用功能
匯兌功能
節約通貨功能
保證功能
資金流向證明功能
意義
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
記載一定金額、日期與地點等法定應記載事項
由自己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予執票人或受款人的有價證券
完全有價證券
權利發生:作成證券
權利移轉:交付證券
權利行使:提示證券
種類
匯票(票據法§2):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票據法§3):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支票(票據法§4):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爭點:公庫支票是否為支票
實務:公庫支票非票據法上之支票,僅為指示證券(最高法院61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時效:3年(民法§717指示證券)
學說:公庫支票為特殊支票,公庫法及國庫法為票據法的特別法
時效:1年(票據法§22I支票)
電子票據
以電子簽章取代實體簽章
僅能發行記名票據
以記名背書方式轉讓,背書轉讓次數以五次為限
類型
電子匯票:金融業者付款,以定日付款之定期匯票為限
電子本票:委託金融業者擔當付款,以定日付款之定期本票為限
電子支票:指定受款人且劃平行線,得為遠期支票
分類
依付款人區分:自付證券(本票)與委託證券(匯票、支票)
依票據功能區分:信用證券(本票、匯票)與支付證券(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