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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 書面, 口頭 - Coggle Diagram
警職法
警職法14條
通知到場
敘明理由
防止具體危害
提供警察必要資料者
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已到場
執行鑑識措施
即時調查
管束(19~20)
警職法19條
下列情形得為管束
瘋狂或酒醉
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
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意圖自殺
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暴行或鬥毆
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其他
必須救護
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前項管束
危險或危害結束時
終止
時間
不得逾24小時
即時適當方法
通知
1.家屬或其他關係人
2.適當之機關或人員保護
交由
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
檢查受管束人
身體
攜帶之物
書面
口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