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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公務員(刑法§10第2項) - Coggle Diagram
刑法的公務員(刑法§10第2項)
根據公務員在刑法上的功能分類
妨害公務罪:作為客體
與瀆職所保護者相似,惟屬於「外部的攻擊」
公文書:作為製作人
§21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形偽造,有權製作,登載不實
§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屬於§213的截堵構成要件
若無§214,則利用人不成立間接正犯也不成立共犯
間接正犯: 利用人欠缺公務員身分,無法成立身為多數正犯的間接正犯
共犯: 因被利用之公務員欠缺故意,並不成立§213,利用人自然沒有可供從屬的正犯
被利用之公務員本身必定不知情,否則為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213、28、31)
偽/變造公文書
§218偽造公印文或署押
§211偽變造公文書
§216行使偽造公文書
瀆職罪:作為主體
保護執行公務的公正性,避免行政機能運作上的危險,屬於「內部的腐蝕」
根據公務員的種類分類
組織上的公務員
要件一: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要件二:是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10第2項第1款前段: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不具法定職務權限
非屬刑法上公務員: 例如工友、清潔員等
功能上的公務員
前提一:
無須
服務於國家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
立法者通案授權(§10第2項第1款後段)
有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公營造物)
問題:
公立醫院、學校、公營事業之 人員是否屬於刑法上公務員?
公立醫院、學校或公營事業人員原則上因不具「從事與公共事務有關之行為」要件,非屬刑法上公務員。但是,立法理由中有說明如果此三類人員所辦理的業務採購事項,則因公權力涉入甚深,故能應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概念
從事與公共事務有關之行為
行政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個案委託
屬於§10第2項2款之委託公務員,不用具有法定職務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