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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 Coggle Diagram
國家賠償法
賠償義務機關
書面
要式
原則
所屬機關
逾期不確定
逾20天
逕向其上級上級
經裁撤換組
以銜接業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無銜接業務承辦機關
以上級
求償權時效
發5(年)
知2(年)
故意或重大過失2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
賠償義務機關有請求權
故意
重大過失
過失
怠於執行職務
故意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不當
損害4法益
人身自由 :star:易忘
生命
財產
身體
新修法
公共設施
自然
不負賠償
人工
於自然公物區域
得減免
非自然公物區
有設標示仍從事危險活動
國家
不負
或
減免
賠償責任
自然公物或設施
水域
山域
公務員
定義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於行使公權力時視為公務員
故意
得向其個人求償
重大過失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賠償原則
金錢為原則
經費由各該級政府編列
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 得請求回復
損害前
之原狀
原則上:
普通
法院 :star:受理
達到相當要件:國賠法11條1項2款
30天不協議
損害賠償
60天協議後不成立
國賠法12,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
例外得對行政法院為之
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不得單獨提起國家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90年893
在國賠法12條未修正前,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91年2038
流程
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
有要賠償
協議
已協議60天不成立
損害賠償
行政訴訟有附帶
就同一件事 :red_cross:不能提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
法院職權
假處分賠償義務機關
醫療
喪葬
沒有要賠
不協議(逾30天)
施行細則
行政院訂之
憲法24
除依本法之規定
適
用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