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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 Coggle Diagram
意思表示
錯誤表示意思之撤銷要件(在此之前先做意思表示的解釋)
主觀要件:非因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者為限
考量相對人利害關係者的利益
法律不保護惡意
客觀要件:除斥期間【90條】一年
錯誤表意撤銷後:負信賴利益之損賠責任(91條)惟不得超過履行利益
91條但書:其撤銷之原因,受害者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沒信賴利益損失之問題&也無法律須保護之必要
表示行為錯誤
類型
動機錯誤
傳達錯誤
層次
缺漏
真意不明
(A)闡釋性解釋當事人真意
規範解釋
自然解釋
(B)補充解釋:假設表意人之意思,以補充內容不備之洞
98條:應探求表意人真意,不拘泥辭句
意思表思內容?透過解釋以探求當事人真意
意思表思是否有漏洞?如何補充?
特定行為:是否為意思表示
種類
有無相對人
無相對人:探求表意人表示於外之法效意思
自然解釋
有相對人:顧及相對人理解之可能性(客觀意義)
規範解釋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故意不一致/虛偽表示
單獨虛偽
原則:有效
例外:無效
通謀虛偽
原則:無效
隱藏行為有效
隱藏行為:應就具體個案當事人意思為斷【有效雙方都在虛情假意】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何為第三人?
自相對人善意受讓權力之人(√)
動產與不動產能用善意受讓使用
通謀虛偽買賣之標的承租人(?)
有疑問,王澤鑑師認為不算,林與陳師認為算第三人
當事人概括繼承人(╳)
與當事人表意與共
讓與產權(294條之例)
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受益人(╳)
與當事人利益與共
當事人(╳)
87條非常側重當事人真意
偶然不一致
錯誤
得撤銷
意思表示不自由
被詐欺
得撤銷
被脅迫
得撤銷
意思表示類型
明示
默示
單純沉默
原則上沉默為無意思表示
例外
約定以沉默表示
規範化的沉默,由法律擬制不問當事人真意→保護相對人的權利
民法第80條第2項:視為拒絕承認、民法第170條第2項、民法第302條第1項、民法第386條
讓法律關係穩定
默示
經中間人傳達之要求
代理人
代理人作成的意思表示=本人
使者
表示使者:傳話者
責任常以表意人承擔使者傳達之錯誤
受領使者:接旨人
何人使用受領使者,責任由那人承擔
誰創造風險,誰就要承擔風險
探求真意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