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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強暴脅迫質押or剝削) - Coggle Diagram
人口販運(強暴脅迫質押or剝削)
定義(手段)
剝削
脅迫
恐嚇
強暴
詐術
監控
拘禁
不法手段(強暴、脅迫、詐術、恐嚇、催眠術)
質押
人流處置
職責
第8條,偵辦過程若有安全顧慮,警察機關到場安全維護
第8條2項-有發生疑似案件要通報司法警察機關
26條-在審理案件期間,必要時隔離
有下列情形-有證據「證明能力」+有當作證據之「必要」-得做為證據(販運防制法第27條)
身心創傷
壓力太大,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
構成要件
有剝削
第二人或第三人之行為
有強迫(質押)
主管機關
中央:內政部
地方:縣市政府
特色
本法所稱人口販運
以強暴脅迫詐術催眠術等不當手段-壓迫被害人從事性交易或工籌不當之工作
摘取器官
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
不當債務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