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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論 - Coggle Diagram
違法論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刑法21Ⅱ)
1、具有公務員身分
2、要具有上下直接隸屬監督關係
3、要屬職務範圍之事項
4、不得逾越命令指示範圍
例外:明知(直接故意)違法(刑式、實質)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23)
現在
起點
有效防衛說:再遲就無法防衛或防衛更形困難即可認屬現在侵害(學說)
未遂階段說:侵害達著手程度方屬有現在侵害。(實務)
終點:侵害終了。例外:竊盜、搶奪,對於財務之持有支配尚未達到穩固、確定之狀態。
不法
侵害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與不法,無須有責。
主觀有防衛意思:對侵害情狀有認識而為防衛行為
防衛行為必要性:數手段可同等有效排除時,應盡量以侵害較小方式。
防衛法益與侵害法益間無衡量問題,除有極度失衡(財產VS生命)之情形,應優先採防禦性防衛手段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刑法22)
業務:社會生活地位事實上反覆同種類所持續從事之社會活動,「事實業務說」。EX密醫也算
正當:業務範圍內且不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及社會相當性衡量。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21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