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故意、過失 - Coggle Diagram
故意、過失
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必有意使其發生者(刑法13Ⅱ)
申論:行為人認識或明確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構成要件實踐,並進而決意行之
間接故意
行為人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13Ⅰ)
申論:行為人雖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構成要件時限,但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
特殊狀況
擇一故意
累積故意:EX往人群丟炸彈
信賴原則
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
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故意判斷時點
故意只看行為(著手)時,排除事前故意及事後故意。(EX:開車欲前往殺甲的路上,在路上撞死甲,過失致死)
犯意變更
著手實行階段犯意若有變更,當視就屬犯意升高或降低,犯意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
客體錯誤
行為人狙擊之客體發聲法一侵害結果,但與其所享之客體不同
特殊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著眼於行為的主觀特定目的、方向、無該特定意圖及不構成犯罪
打擊錯誤
行為人狙擊之客體沒有發生法益侵害結果,但卻造成其他客體發生法益侵害結果
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刑法14Ⅰ)
有認識過失
行為人構成犯罪之事實,能預見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有無違反「注意之義務」及對於危險行為之發生有無「預見之可能」而「疏於注意」至發生危險之結果
注意義務之判斷:以客觀化平均人標準;例外採個別化標準
能注意:履行能力之審查,以個人能力或狀況為斷
結果於客觀上無法避免乃不具備因果關係
若行為人雖違背注意義務,而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但可確認行為人縱然符合注意義務之要求,保持客觀必要之注意,而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仍會發生者,則此結果及係客觀不可避免,而無結果不法。
法定符合說:等價客體錯誤時採;具體符合說:不等價客體錯誤、等價打擊錯誤、不等價打擊錯誤時採
申論:過失犯之成立,以行為人有無違反注意之義務及對於危險行為之發生有無預見之可能而疏於注意至發生危險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