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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2 - Coggle Diagram
羈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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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審理原則
言詞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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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的羈押程序是否應經審問?實務認為不需要。因第三審法律審可以經過卷內的資料審酌即可也不需另外簽發押票;若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證已送交該法院者,羈押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Luma認為訴訟程序每個階段都應審查羈押原因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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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告知義務:101 Ⅲ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Ⅳ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非拘捕到場的處理
檢察官的逮捕:依據228規定下,如犯罪嫌疑人是拘捕以外到場者(如傳喚、自首、自行到場),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時,為了符合拘捕前置原則,而必須先逮捕犯罪嫌疑人。(228創設一個新的逮捕法定原因但不合逮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