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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二技-警察勤務-錯題跟不熟的, :red_cross:不是裁量性措施, 糾察員只有【人數】跟【姓名】 :star: - Coggle…
110二技-警察勤務-錯題跟不熟的
依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 :star:
本署資訊室
離線版及連線版系統維護工作
異常情形處理
提供技術性諮詢服務
刑事警察局
督導本系統作業
案件資料刪除、
超過
【二個月】之資料修正 :star:
局業務承辦人使用權限設定與管理
分駐(派出)所
上傳
警察局資訊室
帳號及密碼
離線版系統維護工作
警察局刑大
【2個月內】修正 :star:
分局偵查隊
【7日內】之修改
TAP理論 Time of Arrival of Police
【獲知時間】、【反應時間】、抵達時間 :green_cross:、【報案時間 】:check:
【減少民眾不滿】
【可以較快抓到人犯】
【
現場
較容易保存】
反應式勤務的優點(101二技、107警佐班、109二技)
提供【服務】(被動式)
【民主】價值
尊重【民眾自主】
【較少法律爭議】
行政程序法19,職務協助 :star:
應拒絕
【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
【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
得拒絕
【有拒絕之事由】時
【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
有異議
【共同
上級
機關】決定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
被請求機關
】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star: :star:
要件
【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職務所必要之【
文書或其他資料
】,為【
被請求機關所持有
】者
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
顯較經濟
】者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宜終止追蹤稽查時機 :star:(攔檢不停)
【目的已達成】(警職法第3條第2項,目的原則)
【長官、勤指命令】終止
、或【接獲其他任務】
依【客觀合理判斷會造成其他用路人安全】
警職29異議
有理由
更正
續行臨檢勤務
停止
放人
無理由
續行勤務
警察機關
職務等階表
之核定
人事條例
【
銓敘部
】會商【
行政院
】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star: :star: :star:
注意人事條例 :star: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一般警勤區、繁雜警勤區,劃定?
【
警察局
】「核定」,警察局長
分局
【每年】依
【警力】配置
轄區【治安】狀況
警察遴選第三人資料蒐集辦法 :star:
第三條,遴選第三人,應查察下列事項(口訣:中信、公升、河豚井飯)
工作、生活背景
合作意願、動機
忠誠、信賴
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
越區辦案員警遇
情況【急迫】
時,
【得逕通報】
當地警察局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派員會同執行,受理通報機關得斟酌情況免
派員會同
,但事後
「應補辦通報」
事宜
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勤務審核重點
各勤務機構,除【值宿所】外,每日服勤為8小時
注意修法! :star: :star:
警械【種類】,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111.10.19修正),由【內政部】定之
警職法
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採取之公權力【具體性】之措施(依據警職法2) :star: :star:
集會遊行法第13條
【許可通知書】載名事項
參加人數
【車輛】、【物品】之名稱
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集合、解散】地點
【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star:
目的及起訖時間
限制事項 :star:
負責人、代理人
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社維法
沒入,即剝奪物之【所有權】(蔡茂寅)
:red_cross:不是裁量性措施
糾察員只有【人數】跟【姓名】 :st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