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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性騷擾事(案)件作業程序修正規定 - Coggle Diagram
處理性騷擾事(案)件作業程序修正規定
調查處理小組,並做報告書
家防官
所長
偵查隊副隊長、業務承辦偵查佐、相當職務人員(三擇一)
受理員警為列席人員,不計入代表人數內 :green_cross:
副分局長或防治組組長(二擇一)
報告書
開會後,7日內完成
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案件,以下列4項為主
不知所屬單位
無法於7日內查明
加害人不明
屬於性騷擾防治法25條「告訴」案件
申訴書
不願申訴
申訴書中紀錄,告知一年內可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
或依刑訴法237規定,半年提出告訴
要申訴,製作紀錄
處理單位
不論告訴事件、申訴,均由分局防治組受理
告訴事件,由分局防治組移送偵查隊
代號
未滿18之「加害人」
被害人
加害人所屬單位
7日內查明
提出告訴
受理後依刑事案件移送
遇「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案件,全案「移請該管主管機關調查」,
不適用七日內查明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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