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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規, 擬定機關, 計畫書應載事項, 農業區擬定變更檢討等 - Coggle Diagram
都市計畫法規
都市計畫法
程序
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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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計畫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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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陳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該館政府提出
市都委會審議#18
層報核定#20
1.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2.直轄市、省會、市、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3.特定區計畫由縣(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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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擬定變更檢討等
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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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基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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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地區
重要水庫集水區:凡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核定,做為供民生用水者或集水區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里之水庫或離槽水庫者為重要水庫;其集水區範圍依各水庫治理機關認定之管理範圍為標準,或大壩(含離槽水庫)上游全流域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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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淨水廠取水口
位於自來水淨水廠取水口上游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以內,且尚無銜接至淨水廠取水口下游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暫停受理都市計畫之變更。但提出上述系統之設置計畫,且已解決該系統所經地區之土地問題者,不在此限,其設置計畫並應優先施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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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做為商業使用之土地,應提供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商業使用土地價格(取最高價計算)之百分之五金額,其中二分之一撥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供農業建設;二分之一撥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從事地方、鄉村建設及辦理農地使用管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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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若無公共下水道系統可供接用,或雖有公共下水道系統接用,其設置容量無法收集處理因開發所產生之污水量者,應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及管理組織,並應採用雨水與污水分流方式處理,其經處理之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若排入原灌溉設施者,應經管理機構同意及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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