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法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保留

絕對法律保留

相對法律保留

毋須保留

法律優位原則

一般原理原則

明確性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

誠信原則

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明確性

授權明確性

行政行為明確性

禁止主張違法的平等

禁止恣意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須有行政先例存在

行政先例須合法

行政機關本身具有裁量權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衡平性原則

真正溯及既往

不真正溯及既往

信賴基礎

信賴表現

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即沒有右列行為。

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人身自由

剝奪生命、限制身體自由。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限制。

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倘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能預見,並得透過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則要難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參照)。

尚未具備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

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

公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