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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 (變則背書) - Coggle Diagram
匯票
變則背書
期後背書
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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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後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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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68條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1項)。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
以其末日為到期日(2項)。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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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支票
票載發票日為到期日說(李欽賢教授)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
匯票,到期日後之背書,依票據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既不生通常背書之效力。此類背書人當不應負票據上背書人責任。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各規定,於本票及支票均準用之,是則本票在到期日後,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後所為之背書,其背書人自亦不應負票據上背書人責任。
提示日或付款提示期限日說(鄭洋一、王志誠教授)
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匯票到期日後之背書,依票據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此種背書人,當不應負票據上背書人責任。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各規定,於本票及支票均準用之,是本票在到期日後,支票在提示付款後或提示付款期限經過後所為之背書(第一百三十條參考),其背書人自亦不應負票據上背書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