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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扣押 - Coggle Diagram
搜索扣押
無令狀搜索
附帶搜索(刑訴130)
逮捕現場之狀況有可能造成現場混亂或妨害交通之虞而任不適合於現場搜索,得例外帶至適當處所執行
合法逮捕為前提
範圍:身體、隨身攜帶之物、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目的:免除執法人員、被告、第三人之人身危險且避免被告湮滅隨身證據
對人的緊急搜索(刑訴131第1項)
學說任法官簽發拘票可依第1款入內緊急搜索
檢:搜索後三日內陳報法院,法院不准,應於五日內撤銷
司法警察(官):搜索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法院不准,應於5日內撤銷
未報告或法院撤銷,依權衡法則審酌證據能力
目的:發現被告
範圍:住宅或處所;但不能搜索不可能藏人的地方
對物的緊急搜索(刑訴131第2項)
目的:保全證據
只有檢察官可發動
範圍:身體、物件、住宅、處所。
未報告或法院撤銷,依權衡法則審酌證據能力
三日內陳報法院,法院不准,應於五日內撤銷
同意搜索(刑訴131-1)
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即可
同意人充分理解放棄效果;知悉可拒絕
隨時得撤回同意
有共同權限之第三者同意,亦可執行搜索;如第三人在場謊稱有共同權限,警方搜索則合法(錯誤在客觀上合理)
例外可於夜間搜索情形(刑訴147)
假釋人之住居或使用
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令狀搜索為原則:相對法官保留
檢察官可聲請(刑訴128-1第1項)
司法警察官可聲請(刑訴128-1第2項)
是否為搜索,須檢視是否有干預人民的「合理的隱私期待」
人民對其特地物有「隱私期待意思」(主觀上具隱私期待)
社會一般人認其有隱私期待屬合理(客觀上隱私期待合理)
扣押
無令狀扣押
附隨扣押(刑訴137)
事後須經法院審查,準用131Ⅲ
另案扣押(刑訴152)
無事後審查
有令狀扣押(刑訴128)
被告原則得在場
例外:被拘禁時或認在場有對搜索扣押者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目的:以發現被告或犯罪證據或其他可得沒收之物;標的:身體、物品、電磁紀錄、住宅、其他處所
在有住居人、看守人之住宅或處所執行搜索或扣押時,應命住居人、看守人獲得為其代表之人在場。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刑訴148)
有住居人、看守人之住宅或處所,不得於夜間執行搜索或扣押。但經在場人、看守人獲得為期代表知人承諾或情況急迫,不在此限。(刑訴146)適用刑訴100-3)
辯護人於審判中搜索扣押時得在場,偵查中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