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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 (背書) - Coggle Diagram
匯票
背書
正則背書之連續
背書連續認定-形式上判斷其連續即足
最⾼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810號民事判例:
支票執票人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惟基於票據之流通性、無因性及交易之安全,背書是否連續,祇須依支票背面之記載,形式上得以判斷其連續即可。執票人無須證明支票各背書實質上均屬有效。故縱背書中有無權代理人所為之背書,或背書有偽造之情形,然於背書之連續並無影響。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561號民事判決:
執票人行使追索權,就票據背書之是否連續,固祇須依背書之記載,形式上得判斷其連續即可,無須證明票據上各背書實質上均屬有效,然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惡意取得之抗辯權,並不因而被剝奪,故執票人並非真正權利人時,仍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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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連續與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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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民事判決:
然票據法第七十一條所謂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之規定,係指對真正票據權利人不得主張免除票據法上付款責任,非謂付款人對背書不連續之付款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