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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U4 - Coggle Diagram
公民U4
中央政府制衡關係
立法→行政(不信任案+解散制度)
立法院→行政院院長提不信任案→
行政院院長下台,同時呈請總統解散國會
行政+立法
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的責任
立法院則對行政權有監督的權力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與條約案的權力
立法院代表人民制定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法規
預算審查權決定行政部門可使用的收支
緊急命令
國家重大事故→行政院決議→總統發布
→立法院追認(十天內)→同意(生效)/不同意(失效)
行政→立法(覆議制度)
行政院執行立法院通過法律+政策
→預算案或條約案難實行時,總統認可
→立法院投票在表決一次,維持或否決
立法→司法(正副總總統彈劾案)
立法院提出正副總總統彈劾案
→大法官招開憲法法庭審理
監察→司法(公務員彈劾)
交由司法院懲戒法院
中央政府組成
一府五院
立法權(立法院)(最高立法機關)(中央民意機關)
人員
民選立委(113位)
院長、副院長:立委互選
職權
監督行政,各項提案權
制定、修改、廢除法律
行政院(草案)→立法院審案→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
憲法修正、領土變更案:公民投票複決
正副總總統罷免案:公民投票決定
正副總總統彈劾案:大法官招開憲法法庭審理
行政權
行政院
人員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院長:總統任命
職權
各部門
國防部
法務部
外交部
財政部
教育部
內政部
經濟+能源部
交通+建設部
文化部
衛福部
環境+資源部
勞動部
農業部
科技部
負責國家政策
總統府
職權
發布命令,分布法律,決定國家去向
總統制:總統管理國家
三軍統帥:國防
內閣制,國會選出一些人當政府
人員
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
人民直選
司法權(最高司法機關)
職權
私人或人名與政府施間糾紛→公正裁判權力
人員
院長
副院長
大法官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
懲戒法院:公務員違法失職的懲戒項目
大法官:其審理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等權力
憲法法庭:(1)大法官組成
(2)審理立法院提的正副總總統彈劾案
(3)政黨違黨解散案
考試權(考試院)(最高考試機關)
職權
選拔優秀人才
人員
院長
副院長
委員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
分考選+銓敘部
銓敘部
銓敘:審查,考核公務人員鎮用資格
銓敘、撫卹、退休、任免
考選:公務人員、專門職業、技術人員
監察權(監察院)(最高監察機關)
人員
院長
副院長
委員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
職權
委員對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不包含正副總總統+民意代表)提出彈劾案
懲戒法庭審理或向上級提出糾舉,行政機關:糾正
監督政府施政+經費運用
審計部:決算(年度審計報告)
行政編列預算→立法審查預算→行政預算變成決算
→審計部審核→立法審議審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