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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 (發票與款式) - Coggle Diagram
匯票
發票與款式
共同發票
票據法第5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是否屬民法上之
法定連帶債務
或應與
票據法第96條第1項所稱之
連帶負責
為相同解釋?
肯定說(王志誠教授):
票據法第5條所稱之連帶負責係屬民法第272條第2項之法定連帶債務,
適用民法第274條至278條之規定,共同發票人內部間有責任分擔與求償問題。
否定說(李欽賢教授):
票據法第5條所稱之「連帶負責」應與票據法第96條第1項所稱之連帶負責為相同解釋,非民法上之連帶債務,票據債務人內部間無內部分擔問題。
選擇式發票(A或B發票)
無效說
李欽賢教授:如係由執票人選擇應向哪一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則為有效。
記載複數付款人?
梁宇賢教授
如為重疊(A與B、AB)、選擇(A或B)或順序(先A後B)之記載,應為有效。
複數付款人連帶負責,於複數付款人全部拒絕付款時,方得行使追索權。
記載複數受款人?
梁宇賢教授
重疊(A與B):有效但權利應由全部受款人共同行使。
選擇(A或B):由持有票據之受款人單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