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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 (匯票之意義與種類) - Coggle Diagram
匯票
匯票之意義與種類
種類
商業承兌匯票與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法第15條 I
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
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
而產生之
匯票或本票
。
商業承兌匯票
銀行法第15條 II
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法第15條 III
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亦同。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與光票(clean bill)
跟單匯票
信用狀押匯匯票(documentary credit bill)
承兌交單匯票(documentary acceptance bill of exchange)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付款交單匯票(documentary payment bill of exchange)
付款交單(payment against acceptance;D/P)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
依國際貿易慣例,進口商委請銀行(開狀銀行)開發信用狀,開狀銀行並不因而當然應給付款項與國外出口商即受益人,必須出口商即受益人按照信用狀所載條件,備具各項單據,及以開狀銀行為付款人簽發匯票,由該銀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審查一切單據,藉以
確定該等單據符合信用狀所規定條件時,始得予以承兌及付款
,開狀銀行然後憑海運單據向進口商收款,
進口商與開狀銀行間之法律關係似屬有償委任
,原審僅憑上述上訴人之開發信用申請書、切結書及信用狀結匯暨墊款承諾書上有所謂「借墊」「墊貸」「墊款」字樣(經查上述文件似均無「借墊」一語),即認定上訴人文○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法律關係為消費借貸,而未就此項國際貿易行為及上述切結書等所載內容,審究其法律性質為何,已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