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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 (意義與種類) - Coggle Diagram
匯票
意義與種類
意義
匯票之付款人
票據法第52條 I
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
付款人於承兌前尚未成為票據債務人,對匯票執票人尚無付款義務,也不一定要受理止付。
匯票 v. 本票
匯票:發票⼈不一定為付款人。
本票:發票人即為付款人。
匯票 v. 支票
支票無承兌制度。
支票之付款人限為金融業者,匯票則無此限制。
票據法第2條:「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
無條件支付
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種類
一般匯票與變則匯票
變則匯票
己受匯票、付受匯票、己付匯票與己受己付匯票。
票據法第25條 I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記名匯票、無記名匯票與指示匯票
票據法第24條 IV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票據法第25條 II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
票據法第65條 I (3)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三、見票即付。
票據法第24條 II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票據法第44條 I
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得指定其期限。
遠期支票
定期支票
票據法第65條 I (1)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一、定日付款。
記期支票
票據法第65條 I (2)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註期支票
票據法第65條 I (3)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三、見票即付。
分期付款匯票
票據法第65條 I~IV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