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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攔停), 身分查證措施 - Coggle Diagram
第八條(攔停)
已發生之危害or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1.駕駛人or乘客出示證件
2.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
3.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身分查證措施
第六條(身分查證)
公共場所or合法進入之場所
2.有事實足認
已發生之犯罪
即將發生之犯罪
3.有事實足認
本人
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
他人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
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
有人犯藏匿之住所者
5.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而無停留許可者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1.合理懷疑
前項第六款指定,以犯、公、社事件必要者為限。
指定-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1.營業為限
2.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七條(查證措施)
依前條規定,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攔停
2.詢問(身分證上的東西)
3.出示
4.檢查
(明顯事實足認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之生命、身體之物)
前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
帶往勤務處所
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報告勤指and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