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警察法規第一條(目的), 總則 (警察法規第二條(名詞解釋), 警察法規第三條(逾越職權), 警察法規第四條(身分告知),…
警察法規第一條(目的)
規範警察職權-保障人民權益-維+保
總則
警察法規第二條(名詞解釋)
警察
警察人員
總稱
警察機關
警察職權
達成其法定任務
查市集
資管離直
扣管變拍、毀石子限
建住公得
主管長官
地區警察分局長
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法規第三條(逾越職權)
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方法
已達成其目的
職權、義務人、利害關係人
目的無法達成時
不得
引誘、教唆或其他違法手段
警察法規第四條(身分告知)
行使職權時
應著制服
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未依規定
得拒絕
警察法規第五條(救助送醫)
致人受傷
必要之救助
送醫救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