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C.I.F契約之認定 - Coggle Diagram
C.I.F契約之認定
風險移轉與價金的給付時點
原則上,出賣人提出運送單據時,買受人須給付價金。
貨物滅失、毀損的風險通常在
裝船時
或
自裝船時
起即已移轉。
爭點
約定於貨物到達時方給付價金?
以貨物到達作為給付價金的條件
約定給付價金的時間點
價金數額之決定取決於實際到達的貨物數量?
非C.I.F
修正的C.I.F
約定運送買賣標的物的船舶滅失時則買賣契約無效
非C.I.F
出賣人負擔所有的毀損滅失風險直到貨物實際交付給買受人為止
非C.I.F
運送單據之移轉須能使
買受人
與
運送人及保險人
間存有直接的契約關係
買受人於貨物喪失時直接向其求償
可以
小提單
取代
亦能使持有人對運送人具有直接的請求權
保險費與運費的給付方式並非決定性因素
約定保險費與運費的變動由買受人負擔
仍屬C.I.F
約定「該貨物之保險應由出賣人為買受人的利害投保之」
出賣人仍負投保的義務
修正的C.I.F,而非C.&F.
認定之原則
需綜觀契約之整體內容。
一契約有與C.I.F相違之條款
非C.I.F契約
一契約有與C.I.F相容之條款
仍為C.I.F契約或其變體
C.I.F契約附有條件
條件成就前仍屬C.I.F契約
須以運送單據換取價金而不可於目的地實際交付貨物
取決於該契約全體之解釋
所有權移轉時點與C.I.F買賣契約的成立並無必然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