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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移轉 - Coggle Diagram
風險移轉
國際貨物買賣之風險移轉
維也納公約§67 I
出賣人無義務於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時(C.I.F),風險於交付第一運送人運送時移轉由買受人負擔。
出賣人有義務於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時(F.O.B),
風險於交付在該地點之運送人運送時移轉由買受人負擔。
英:排除維也納公約之規定而於
裝船時
移轉
若無特別約定時
工廠外(Ex works)
風險於貨物交付給買受人或其代理人時移轉。
F.A.S
風險於置於該船邊時移轉。
F.O.B
風險於(on)
裝船(board)
時移轉
C.I.F、C.&F.
風險自(as from)貨物裝船時移轉。(風險溯及裝船時移轉)
貨櫃運送
風險於將貨物交付給運送人時起移轉。
在船外(Ex ship)
可自付款條件、保險安排等推論而知。
若未能推知當事人之意思
運送中的風險由出賣人負擔
意義
指
海上風險
貨物因延遲而價格下降
市場機會喪失
移轉時點
貨物裝船時
例外:實定法之介入
1979年貨物買賣法§20
若裝船或交付運送因買受人過失而遲延,則風險會在裝船前移轉。
若裝船或交付運送乃因出賣人的過失而遲延,則風險會於裝船後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