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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 - Coggle Diagram
證交法
證券交易所
承銷商
建立公開資訊,輔導上市櫃
公司如何賺錢
包銷+代銷有價證券
證券經紀商
買賣行記
居間+代理
自營商
用自己的錢買賣股票
調節市場因為股價高賣出
財務管理
間接交易:主管核准的信用交易
公司治理:管理與監控辦法
建立共利價值
好處
提升競爭力
降低籌資成本
健康企業文化
推展動力
內控: 企業自省
股東會決議
連帶保證
法規處置
市場力量: 股東行動主義
基本原則: OECD
強化董事會職能+ 提高資訊透明度+ 接軌國際規範
董監事
身分定義
公司法(是否為實質負責人)
董事(受託人)由選舉產生,依股東會決議執行職務並代表公司
消極 資格條件(公司和自己利益衝突)
競業禁止
利益迴避
經理人: 實質權力
US 香港 新加坡: 最終受益人
關係人: 子女配偶+利用他人名義
義務
忠實+善良管理人
申報
3000W以下 = 2 / 1000 VS 1 / 1000
興櫃: 發行股份 1/ 100
over 1 month not effect
rule 178: fine 124 W
事後: 初次+異動
資格條件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