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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 Coggle Diagram
行政程序
程序之開始與進行
資訊公開及抄閱卷宗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類型
抄寫
閱覽
複印
攝影
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例外得拒絕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法律問題
繫屬甲機關,相關資料存放於乙機關,可否向乙機關申請?
肯定說:法條規定只要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對申請之准駁,可否及如何提起救濟?
通常
准駁為程序行為,僅得於本案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可提起撤銷訴訟
例外
申請人無本案之繫屬,前述向他機關申請抄閱,對他機關而言,便是孤立之申請。
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
利害關係人非本案實體判決之當事人,無從一併聲明不服或事後聲明不服已無實益。
如涉及該當事人之隱私
可起預防性不作為之訴
程序透明化
行政程序法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