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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 Coggle Diagram
行政程序
程序之開始與進行
調查事實與證據
確認事實關係以便行使公權力作成各種行政行為
對特定事件調查事證,應視為程序已經開始
調查之結果不一定作成行政處分或發布命令
職權調查主義
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當事人得自行提出證據或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行政機關若認無必要,得不為調查。但作成相關行為時,在理由中須附加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37條)
行政程序法第36條
對當事人之
有利 / 不利
應一律注意
惟行政機關若為當事人之一造,即不能課予該義務
調查事實及證據應製作書面紀錄(行政程序法第38條)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
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法第39條)
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行政程序法第40條)
囑託鑑定(行政程序法第41條)
實施勘驗(行政程序法第42條)
自由心證
(行政程序法第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