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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 (羈押審查告知義務, 具保, 審查, 目的, 撤銷羈押, 免於羈押, 救濟, 羈押聲請:檢察官依刑訴93第2項、228第4項,認有羈押之必要,…
羈押
羈押審查告知義務
人別詢問(形訴94)
權力告知(刑訴95第1項)
事物詢問(刑訴96)
告知聲請依據事實、理由、具體內容及證據(刑訴101第3項)
但依刑訴93第2項,禁止、限制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之卷宗,不得告知亦不得作為審查依據(刑訴101第3項)
釋字737: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使被告及辯護人獲知卷宗及證物內容、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
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得閱覽卷宗、證物,並得抄錄重製(刑訴33-1第1項)
無辯護人之被告,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宗內容(刑訴33-1第3項)
法院應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刑訴31-1)
等候4小時,經同意詢問,不在此限
具保
效果(刑訴118)
許可停止羈押聲請,接受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釋放被告
被告逃匿,命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已繳納者直接沒入
免除
撤銷羈押、視為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情形,免除具保責任
退保;具保人於得防止之際,告知被告預備逃匿,得準退保
可聲請人:被告、辯護人、得為輔佐人之人、偵查中檢察官(刑訴110第1項、第2項)
審查-偵查中:得聽取被告、辯護人、得為輔佐人之人意見;有114條情形無須聽取檢察官意見,無則須聽
審判中:得聽取被告、辯護人、得為輔佐人之人意見
審查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
檢察官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無法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仍得羈押
羈押後,但有形訴114條原因,具保聲停止,不得駁回(無法具保就可繼續羈押)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准予羈押:刑式要件(拘捕、法院審問、簽押票)+實質要件(刑訴101第1項)
不符羈押刑式或事實要件(101條第1項各款)
目的
一般性羈押: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
預防性羈押:預防犯罪之保安監禁
撤銷羈押
視為撤銷羈押
羈押期滿,法院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視為撤銷羈押(刑訴108第2項)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視為撤銷羈押(刑訴108第7項)
刑訴108第2、7項之補救方式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以外之罪
審判中:法院依職權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不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必要者,得訊問後羈押(刑訴108第8項)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不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必要者,併聲請羈押(刑訴108第8項)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之罪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訊問羈押(刑訴108第8項但書)
審判中:法官依職權訊問後羈押(刑訴108第8項但書)
案件經上訴,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應即撤銷(刑訴109)
偵查中受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視為撤銷羈押(刑訴259)
審判中受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薏苡訓誡或303第3、4款步受理判決,視為撤銷羈押(刑訴316)
當然撤銷羈押: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刑訴107第1項)
可聲請撤銷者:被告、辯護人、得為輔佐人之人、偵查中檢察官(刑訴107第2項)
可陳述意見:被告、辯護人、得為輔佐人之人、偵查中應聽檢察官意見(刑訴107第2項、刑訴第107條第5項)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即撤銷,檢察官得現行釋放(刑訴107第4項)
免於羈押
法院未裁定羈押,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刑訴101-2)
檢察官認無羈押之必要,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刑訴93第3項、228第4項)
救濟
一般救濟
抗告-針對法院「裁定」;裁定是法院名義為之,由直接上級法院審查(外部審查)
準抗告-針對法院「處分」;處份是法官名義,由法官所屬法院審查(內部審查)
特別救濟
撤銷羈押
停止羈押
羈押聲請:檢察官依刑訴93第2項、228第4項,認有羈押之必要,以聲請書敘明涉犯法條、犯罪事實、證據
、聲押理由,備具繕本、卷宗、證據向法院聲請
法院審問後,認有101條第一項或101條之第1項情形
簽發押票(102條)進行羈押
停止羈押
法院裁定羈押後,認無羈押必要,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代替羈押(刑訴110~116-2)
審查:由法院進行審查是否羈押(絕對法官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