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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鑑定人 - Coggle Diagram
證人、鑑定人
拒絕證言權
1、公務關係之拒絕證言(刑訴179Ⅰ)
曾為或現為公務員,就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應經監督機關同意
除有妨害國家之力意外,不得拒絕
2、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刑訴182)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此等職務之人,就業務上所知悉他人秘密之事項,除經本人允許,得拒絕證言
3、身分關係
Α: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B:與被告或自訴人配現定有婚約
C: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由被告、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刑訴180Ⅱ)
恐因陳述至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刑訴181)
若已經判決確定「無」恐受追訴或處罰情形,不得主張(98台上
3404決)
得概括拒證
4、不自證己罪(刑訴181)
恐因陳述至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若已經判決確定「無」恐受追訴或處罰情形,不得主張(98台上
3404決)
僅得對個別問題拒證不得概括拒證
義務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科以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刑訴178Ⅰ)
不論何人,於他人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刑訴176-1)
傳票應於24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不限
義務
到場義務
不到罰鍰(刑訴168Ⅰ)
不得拘提(刑訴199)
具結(刑訴202)
未具結,證據排除(刑訴158-3)
報告義務(刑訴206)
具結義務
原則:應具結(刑訴186Ⅰ本文)
不具結
無正當理由不具結。罰鍰(刑訴193Ⅰ)
未具結。證據排除(刑訴158-3)
例外不應具結;1、未滿16歲 2、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
真實陳述義務
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刑訴193Ⅰ)
具結後為虛偽證言。成立刑法168偽證罪
詢問程序
人別詢問確認有無180Ⅰ關係、181情形(刑訴185Ⅰ、186Ⅱ)
踐行告知刑訴185Ⅱ、186Ⅱ得拒證
具結
隔離訊問184Ⅰ、始末連續陳述190
對質184Ⅱ
詰問161Ⅰ
審判庭為訊問177Ⅰ~Ⅳ
違反身分關係告知義務,依權衡判斷
司警(刑訴196-1)
有刑訴180Ⅰ關係之人有告知義務
有刑訴181情形,無告知義務
詢問時之不力陳述,在事後成為被告時,一律排除(97台上2956決)
機關鑑定
原則:不須具結(刑訴208Ⅰ未準用刑訴202)
例外: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須具結
(刑訴208Ⅱ)準用(刑訴163Ⅰ、166~167-1、202)
關係人轉列
非被告亦非證人
通知到場(刑訴63)
轉列被告,依被告規定
檢察官以證人傳喚,不利陳述後,事後改列,自白?
蓄意規避95Ⅰ
依156Ⅰ,無證據能力
非蓄意規避95Ⅰ
依158-4,權衡認定
司警以證人傳喚訊務後,改列嫌疑人
蓄意規避95Ⅰ
158-4,權衡認定
非蓄意規避95Ⅰ
158-4權衡認定
轉列證人,依證人規定
黃朝義:防止已具結逼供,不得再轉列被告
被害人
陳述涉及犯罪事實,依證人規定
陳述涉及被害情節及犯後情狀,到場陳述意見271Ⅱ
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刑訴181-1)
檢察官那邊講很爽,法院被告反詰問時,不能拒證
可做為
經許可後
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品、進入住宅處所(刑訴204)
可採取排泄物、分泌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於或附著於身體之物並得採指紋、腳印、筆跡、聲調、照相或其他相類似之物(刑訴205-1)
司法警察自行送驗
傳聞證據排除(97台上1450決)
當事人自行送驗
傳聞證據排除(99台上2618決)
檢察長事前概括認定鑑定人
傳聞法則之例外,具有證據能力(99台上4212決)
當事人得聲請拒卻(刑訴200Ⅰ)條件(刑訴17),不得已曾為同案證人或鑑定人拒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