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票據行為之代理 - Coggle Diagram
票據行為之代理
無權代理
要件
代理人欠缺代理權。
本人名義。
代理意旨。
代理人簽章。
類型
根本無代理權。
授權行為無效。
法律效果
本人不承認
無代理權人:
票據法第10條 I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本人:對本人不生效力,可對抗一切執票人
本人承認
由本人負責。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
支票之背書,如係他人無權代理或係他人逾越權限之行為,
按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應由無權代理人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殊無適用民法第一百零七條之餘地。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
:
無權代理人代理本人在支票上背書,此項無權代理之事由,本人可以對抗一切執票人,就令執票人之取得支票並非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亦不例外。
票據法第10條 I 與民法第110條之關係
票據法第10條 I 為民法第110條之特別規定說
即使執票人為惡意,亦得援引票據法第10條 I 請求無權代理人負責。
應類推適用票據法第14條 I 規定,僅執票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方得依票據法第10條 I 請求無權代理人付票據上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