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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之代理 - Coggle Diagram
票據行為之代理
越權代理
要件
代理人具代理權但逾越代理權限
本人名義
代理意旨
代理人簽章
法律效果
越權代理人
票據法第10條 II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執票人對本人
本人就授權範圍負其責任,就越權部分,如有表現代理之情形,本人依民法第169條負責。
越權代理 V. 無權代理
自始限制(代理權的範圍)
代理人所為之票據行為不在代理權範圍內者:無權代理,代理人應依
票據法第10條 I
自負票據上責任。
民法第107條不適用。
例如:經理人在其代理權限範圍外為票據行為。
代理權之事後限制
逾越代理權限制的範圍:越權代理,
代理人應依
票據法第10條 II
負責(得否適用民法第107條有爭議)
例如:
1.本人授權代理人為票據行為以外之法律行為,但代理人逾越授權範圍而代理本人為票據行為。
2.本人僅授權代理人得為特定事項簽章,但代理人逾越授權事務而在票據上簽章。